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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传承与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9日

2020年11月,中国共产党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传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理论飞跃,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也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

任何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都有一个复杂的过程。时代的迫切需要,理论的深厚积淀,实践的反复探索,再加上思想理论体系代表人物的智慧、胆略、担当和情怀,这些都是科学理论体系形成的必备条件。正是具备了这些条件,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彰显出强大的真理力量和实践力量。习近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角度,深刻回答了新时代的中国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思想体系。这一重要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性、统领性、根本性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为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需要全面系统、融会贯通地深刻理解把握。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根本政治方向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习近平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他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大前提所决定的,也是这一大前提的重要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永远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面前的根本问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选择。

(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法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特别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需要法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需要法治。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就是人民。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我们的国家永远是人民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就是要让人民生活在安全的、秩序的、公平的环境当中,过上富足的、自由的、安宁的、高质量的生活。

(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走向强国、走向现代化,就要更有力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不断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石。

1.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然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坚持法治精神,依靠法治方式。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制度优势、法治之力持续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2.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习近平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当代,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之争、规则博弈。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应对全球性风险和挑战。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立足人类命运共同体立场,为建立更为合理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提供了中国方案。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总抓手

1.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在法治领域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法治概念和理论,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我们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更加完备权威的法治体系来有效应对各个领域出现的新风险新挑战。

2.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非常强调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在党和国家各种机构的运行中,必须以宪法为最高遵循,必须遵守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依法治国必须全面充分地体现对宪法的尊重和遵守。

3.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个领域。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方面做出实质性努力。现代法治可以理解为一种世界观、方法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治国方略、治理状态,其核心要义是约束公权、保障私权。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对公权的约束和对私权的保障,能够使国家始终保持在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4.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习近平强调,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整体格局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依存,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增强法治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之后,最重要的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捍卫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五)法治工作队伍和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1.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好,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至关重要,是确保法治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保障。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大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增强法治干部队伍适应新发展阶段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素质能力。

2.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抓住“关键少数”,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关键作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全面提升依法治国的水平。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之本,深刻回答法治建设之问,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跨越。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也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大变革、大发展、大调整、大转折的广泛性深刻性前所未有,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法治建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凸显。在这样一个重大历史节点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和确立,顺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为我们党在新时代实现初心使命、应对风险挑战、凝聚民族精神和民族力量,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传承

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法治方面的文化成果,从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出发创造出来的。洛克在《政府论》《人类理解论》等著作中,系统阐释了资产阶级法治理念,提出了法治和分权的理论,论述了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原则。孟德斯鸠延续了洛克的观念,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总结了现代法治的内涵,包括公权力受制约、私权利受保护、司法必须公正、法律必须平等。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主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和官员只是受人民的委托,并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资产阶级法治理念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封建特权提出来的,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世界文明和法治进步,但本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和利益的,是维护极少数人利益的,所以必然地具有历史局限性。

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治理念根本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是真正符合人类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的,是彻底的、科学的法治原理。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和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在正确揭示法的起源、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国家和法的基本特点,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形成了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并对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法治基本构成要素进行了深刻阐述。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建立国家政权后将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而“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未能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但其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阐发及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预见,科学揭示了法的起源、本质、运行规律和基本要素,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在百年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断探索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来思考和指引中国的法治、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创造性地传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

(一)关于法的物质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一经典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是由“物质的生活关系”即“经济基础”决定的,有力反驳了西方资产阶级关于法律具有抽象的普世价值的观点。马克思还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一论述进一步阐明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作为上层建筑建立在“现实基础”即“社会经济结构”之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到:“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这一论断指出了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把握法的物质本源及其运动规律,立足我国的物质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存在来考察、推动法治建设。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习近平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谋划部署,既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又充分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特点。

(二)关于法的政治性

法律是政权的一种政治措施。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法的政治性的实质,集中体现为其具有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法的政治性必然合逻辑地延伸到法与政权、法与政党的关系中。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无产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推翻和摧毁旧政权、旧法制,建立完全新型的政权和法制,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学说的根本原则。

习近平法治思想融会贯通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学说,深刻阐明了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性。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坚持党的领导,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习近平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对党应当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都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三)关于法的人民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最鲜明的品格就是人民性。对于人民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作出了系统的论述。关于人权,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关于民主,马克思强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恩格斯指出:“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必须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关于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关于平等,恩格斯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关于公平、正义,恩格斯指出:“我们所需要的不是英国资产阶级那套权宜的办法,而是一个能伸张正义,满足人的一切需求的全新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些法治基本价值相辅相成、内涵相通,始终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坚定地维护着人民的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些重要认识和观点深刻阐明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些重要论断阐明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些重要论述系统阐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彰显了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执政理念。

(四)关于法的社会性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关于法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发展了关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学说,把基础与上层建筑引申为社会与法律”,其中,“社会是由经济关系、生产和交换,以及那些历史前提所决定的”。马克思论证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以拿破仑法典为例,指出这部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的性质取决于社会形态和社会体制的性质;法反映社会要求,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扎根于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基础,并旗帜鲜明地表明:“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也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必须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和社会体制的性质来决定。习近平高度重视因应经济发展、社会需要和人民需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调“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这是“真正历史的观点”。

(五)关于法的实践性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些经典名言,深刻指明了实践决定认识,理论应该走向实践。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指出了实践的重要性:“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对思辨的法哲学的批判既然是对德国迄今为止政治意识形式的坚决反抗,它就不会专注于自身,而会专注于课题,这种课题只有一个解决办法:实践”。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包括法在内的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把握其本质和规律,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验证其科学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认识和实践辩证关系原理,既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又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习近平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就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其总结和运用我们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立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波澜壮阔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历史思维、世界视野、全新认识,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性,还体现在其坚持问题意识、问题导向,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具体体现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有机统一。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实践的理论,既从实践中来,又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

(六)关于法的继承性

法的继承性是法的发展观和法的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形式,指新的法否定旧的法,同时继承旧的法中有价值的文化元素。恩格斯在晚年对法的继承性作了深刻阐发,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他具体分析了资产阶级法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法之间历史继承的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可以或者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贬低罗马法,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第二种是“依靠所谓开明的进行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它加工成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这种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普鲁士邦法)”;第三种是“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制定出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前两种形式为新法接受和吸收旧的法文化传统,第三种形式为法在不同国家横向的传播和借鉴。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与以往任何私有制社会在法的理念、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等各方面完全不同,绝不能沿用旧的法律制度,也绝不可能复制私有制的法律制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对待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和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问题上,既旗帜鲜明,又包容并蓄,展现出民族性的文化自信和世界性的宽广视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的文化基因和精神内核。“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鸦片战争后,太平天国后期《资政新篇》、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中华民国政府“六法全书”体系等,都试图在中国照搬、移植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对此,习近平深刻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他还强调:“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马克思主义对人类法治的思考是系统的、全面的、深刻的。我们通常说,马克思主义由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部分组成。经过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之中,而且这也集中表达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全人类的解放、真正的平等、每个人的自由。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传承了这些原理,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说过:“马克思这些老祖宗的书,必须读,他们的基本原理必须遵守,这是第一。但是,任何国家的共产党,任何国家的思想界,都要创造新的理论,写出新的著作,产生自己的理论家,来为当前的政治服务,单靠老祖宗是不行的。”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告诉我们,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马克思主义才能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夕,接受了共产主义思想的先驱饱含激情地介绍马克思主义及布尔什维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历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对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有很多创造性的传承和贡献。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贯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就进行了法制建设的实践探索,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奠定了党领导人民厉行法治、追求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基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则和法制思想,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从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重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动员令,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达到了新高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法治贯通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方面。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时,再次就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体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这些变革和成就,根本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根本在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与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历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时代典范。习近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一)明确宣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理论,集中体现为法的物质性、政治性、人民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的本质理论有机融入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中,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贯穿中国整个法治进程的一条红线。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具体而言,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现路径,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习近平还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这一论断指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平台和有效载体。

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的道路,是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意志、发展人民民主的道路,有机贯通了法的物质性、政治性、人民性。

(二)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

法律本身应是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体系”。“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体系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建立这样的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给我们答案。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述,正是立足当下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构建了法治体系理论。“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习近平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一法治体系不仅具有科学系统性,还实现了重大突破——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这是党领导法治建设历史上的第一次,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特色。习近平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对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精深理解和把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体框架,习近平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要求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

习近平还特别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要求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习近平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习近平强调:“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这些重要论述,就是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促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和谐一致。

(三)把厉行法治作为执政治国重要理念

法具有政治统治功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恩格斯指出:“被统治阶级首先争取一部分政治权力,然后争取全部政治权力,以便能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去改变现行法律”,“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法的功能观是法的政治性、社会性、实践性等原理的综合运用,涉及治国理政各个方面。

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治国理政理论,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此,他特别强调:“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习近平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他指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强化法治的治国理政功能,要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不断创新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随着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以防范化解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风险为重点,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平安创建活动为抓手,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四)科学设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目标任务和阶段步骤

1883年,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这实际上指出了法的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递进式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目标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早在1949年,毛泽东就说过:“中共二十八年,再加二十九年、三十年两年,完成全国革命任务,这是铲地基,花了三十年。但是起房子,这个任务要几十年工夫。” 1992年,邓小平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新时代,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些重要论述,都阐明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阶段性特点,体现了和发展了法的发展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十四五”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21世纪中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百年华诞的时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梦想成真的时候,也必将是中国作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屹立在世界东方的时候。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明确不同阶段的不同目标、循序渐进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按客观规律办事、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实现法治既要锚定目标、义无反顾,又要尊重科学、尊重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法治。

(五)清晰厘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直面中国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深刻阐明了若干重大关系,为人们理解和处理实践中的这些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指南,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抱元守正、坚定前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其中,政治、法治、道德、党规都是上层建筑,改革涉及上层建筑。关于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指出了政治是法治的根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关于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关于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习近平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精辟指明了二者的辩证关系,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治国必先治党,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关于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的关系,习近平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推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实施、监督上相互协同。

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与相关问题之间关系的论述,对于正确、全面、系统地理解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处理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创造构建国际关系法治化理论

马克思曾指出:“同那个经济贫困和政治昏聩的旧社会相对立,正在诞生一个新社会,而这个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将是和平,因为每一个民族都将有同一个统治者——劳动!”但是,因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不可能预想出一个与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并存、竞争的社会主义国家之生存、发展和参加全球治理的方案。

习近平充分运用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强调要坚持统筹国际法治、国内法治两个大局,更好地运用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则两个规则体系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提出了国际关系法治化的重要观点。“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这一观点是根据国际社会、全球治理的新阶段,根据我国与国际社会互动的新状态而提出的具有高度原创性的处理国际关系的理念和主张,其核心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习近平注重在国际法律制度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通过亚投行、“一带一路”建设等系列机制予以推行。他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中国愿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习近平要求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强调“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立足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不仅仅要求建设一个有法律的世界,而且要求建设一个有良法的世界;不仅仅要求建设一个法律在运行的世界,而且要求建设一个法律良好运行的世界。

结 语

当前,我国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心,越走近舞台中心越感受到压力,但时与势都在我们一边。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党和国家事业确立的既定目标、宏伟蓝图,必然要以“法治梦”助推实现复兴梦。新时代的中国的发展,需要科学的思想引领和治理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基于对建党百年奋斗史、七十多年执政史、四十多年改革开放史的科学总结,因应在新时代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和伟大梦想的需要,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走向“强起来”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刻应运而生,其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必然性。习近平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理论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深刻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向哪里走、走什么路这个重大问题,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唯一正确道路。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我们很难找出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完全一样的模式。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路模式、法治样板。自己的道路必须自己走,别人既不能替代,也替代不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适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发展阶段、适合中国特殊历史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样的,没有前人的经验,总是在探索实践中、克服困难中、总结教训中不断地前行。我们必须坚定信心:法治道路是通向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没有法治,不可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的重要标志,中国梦实现的时候,就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功的时候。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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