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特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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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6日 |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始终围绕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性,提出要正确地认识宪法在建国后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和生命至上的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科学地对待宪法修改工作、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重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以及做好宪法宣传和教育工作等,坚定不移地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述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通过科学和系统地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形成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是“纲”。从理论上科学和系统地把握“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全面和深刻地领会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质要义,更加有效地认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构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更好地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有序展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国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分析和研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在科学总结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政策主张和具体的法治改革建议,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地位高度予以重视,始终把宪法实施工作放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首位,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营造有利于宪法实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将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涵,“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原则立场,从宪法发展的历史与宪法实施的实践逻辑相统一的角度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现行宪法的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制度功能及其重要作用。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12·4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了新中国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和取得的辉煌成就,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1]在科学总结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科学地揭示了我国宪法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2]正是由于宪法作为根本法在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因此,现行宪法在公布施行30年中发挥了自身作为根本法的巨大作用和伟力,即“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3]因此,对现行宪法保持高度的“制度自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4]正是由于“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坚持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才使得“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内涵最丰富、思想最深刻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八个方面来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特质,从而为从理论上更好地把握中央全面依法工作会议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提供研究方法和方向上的学术参考。 一、“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科学论证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辨证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作为党的总书记,先后就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中最直接和最全面系统地阐述“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文献是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12·4”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的基本内涵和特征:[5] (一)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高度来阐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上述讲话内容,不仅仅明确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更重要的是,把“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作为执政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任务”,非常明确地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视为执政党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出发点,凸显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地位。 (二)对宪法的法律特征做了全新的阐述,对宪法在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做了充分肯定,弘扬了宪法的法律权威。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取得的经验和成就基础上,对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做了准确的概括,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6]相对于以往宪法理论只是从“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上来认识宪法的特性,很显然,“12·4讲话”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领域表述得更具体和全面,体现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的“根本性”特征。其次,习近平总书记认为,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这就给那些企图以各种借口否定我国现行宪法存在的正当性及宪法实施成就的错误观点予以有力回击。宪法是一面旗帜,宪法的权威得到了尊重和维护,基于宪法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更加清晰和明确。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建国以后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做了进一步强调,指出“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7]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方法将宪法视为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并把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与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与权威联系在一起,全面回答了宪法与党、宪法与人民的关系,在宪法、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确立了牢不可破的逻辑与制度联系,体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三)对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在制度实践中的要求做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指出宪法实施与监督是实践依法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具体制度保障路径。在“12·4”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首先强调了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必要性,他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8]关于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二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四是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把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工作重点放到加强宪法实施上,可以说为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在理论上提供了扎实的逻辑基础,也为在实践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找到了可靠的制度抓手。事实上,当今中国,要发挥宪法的作用、树立宪法的权威,关键还在于如何推进宪法实施,如何把规定在宪法纸面上的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法治建设工作和实践中。不实施宪法,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就会沦落为一句空话。 (四)强调宪法的重要制度功能就是维护法制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思想,这一思想的理论源头是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据此,法治建设的不同环节与不同目标,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是单兵突进,而是要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保持彼此的一致性,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的“法治”实质上是建立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础上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相互之间紧密关联,彼此促进,只有一体建设,才能稳步推进,最终实现各项既定目标。任何隔离国家、政府和社会关系,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法治建设目标的观点都是不切实际的,也无法在实际中得到真正有效的实现。 总之,“12·4”讲话构成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思想的最全面和最系统的理论源泉,真正体现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理论特质,即宪法至上、宪法是根本法、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以及宪法实施是依宪治理最重要的制度表现形式等宪法原则,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宪法权威作出了巨大的理论贡献。 二、“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在依宪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不同场合反复强调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9]关于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10] 在具体论述党的领导如何在依宪治国中得到体现时,习近平总书记以2018年宪法修改为例,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党的领导在宪法修改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中央考虑启动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11]对于党领导宪法修改这个原则问题,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就已经得到了明确地肯定。该决定指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12]实践证明,上述制度设计是完全正确的,效果也是很好的。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18年宪法修改的建议的特点和作用时强调指出:“从党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看,这次宪法修改在党内形成了高度共识、得到了普遍赞成,相信也必将在全体人民中形成高度共识,得到普遍赞成。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建议对现行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完全正确和十分必要的,对保证我国宪法始终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13] 总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的那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与时俱进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加强。”[14]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党的领导在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法执政的同时,又论证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加强党的领导的保障作用,全面和科学地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之间的辨证关系,深刻地体现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地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15]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16]由此可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是“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原则立场和理论出发点,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不动摇,在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 三、“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严格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西方宪政理论的本质区别 宪法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毛泽东同志曾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指出:“世界上历史上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了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7]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首要的政治功能就是肯定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事实,因此,宪法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意识形态性”。毛泽东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18]“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19]1949年建国以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注重运用宪法的手段来肯定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同时以宪法为根本法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制定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1954年宪法,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谈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重要特征时,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2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不动摇的前提下,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价值基础也表明了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严格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西方宪政理论,特别是坚决反对用西方宪政理论中的多党制、三权鼎立和司法独立等等理论和学说来攻击和歪曲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旗帜鲜明地强调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21]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22]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3]“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24]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义正词严地强调指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25] 因此,与西方宪政理论坚决划清界限,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理论自信”构成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理论品格,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研究和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思想指南和行动纲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26] 作者: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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