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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9日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仅规定了有条件保护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的约定,未规定合同未约定计算复利时的处理方式,对此最高法院认为:

  (一)合同未予约定,法院不能主动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以计算逾期利息

  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

  事实上,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有悖于法院客观中立的审判立场。故借贷双方未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时,法院不能主动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

  (二)合同约定计算复利的,前期利息与最终本息的计算受到双重限制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必须满足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条件:“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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