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夫妻共签共认之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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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5日 | ||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被告吕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商某某提出借款需求,被告吕某某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2分,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原告将案涉借款1 800 000元于2018年12月29日按照被告吕某某的指定转账至被告吕某鹏名下银行账户内。2019年1月2日,被告吕某某、师某某以案涉借款1 800 000元债务数额将其夫妻共同名下位于某小区的2户商品房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之下,被告仅给付部分利息,案涉借款本金一直尚未清偿。时至今日,三被告一直未就案涉借款本金进行清偿,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商某某诉来本院。 审理过程: 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某某、吕某鹏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的事实是:2018年12月21日,吕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商某某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2018年12月29日,原告商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向吕某鹏转账1800000元。2021年2月17日,吕某某、吕某鹏再次签字确认借条的效力。另查明,吕某某、师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债务人的身份以鲁(2018)嘉祥县不动产权第*******号、鲁(2018)嘉祥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作抵押。 作为夫妻一方的被告人师某某在两个借条上均未签字。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认为原告提交的他权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师某某对该笔借款知情,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应视为其具有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其虽然没有重新确认该债务,但该债务并未偿还完毕,仍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对原告要求师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方履行了还款义务。 案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合上述条文的规定,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债务类型。本案涉及的类型是夫妻共签共认之债。此种类型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夫妻双方是否都对举债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明示的意思表示,也有默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师某某虽然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为借款设立了抵押,能够证明对负债知晓且同意,所以可以推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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