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关于赡养老人,民法典怎么规定?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6日 | ||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现已79岁高龄,育有子女李某山、李某河、李某湖三人,都已成家另住。近年来,随着李某某年岁已高,病痛缠身,需长期服药治疗,现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生活来源。经了解,其子女并非不赡养老人,而是因家庭琐事相互存在误会,随着服药费用的增加,未能及时就赡养费用问题进行良好的沟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诉来嘉祥法院。 案件调解 在本案之前,李某某已起诉其子女多次,经过法院判决三子女每年给付老人赡养费4500元。但随着年龄增大,多年来口服药费用每年递增,老人多次以服药费用增加为由起诉至法院。2022年2月,面对李某某再次来诉,嘉祥县检察院经原告申请,向我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要求三子女支付医药费5000余元。 考虑该案件矛盾沉积多年,父子之间隔阂较深。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考虑理应顾念父子情意,妥善解决共同赡养父母的问题。加之现原告李某某年事已高,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三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具备赡养父亲的能力,其作为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 故承办法官积极向被告子女沟通疏导,从情、理、法出发,深入分析,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化解存在的误会。通过详细讲解《民法典》中关于赡养的法律条文,劝导子女应当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子女责无旁贷的义务。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三个子女就老人的赡养、医疗等达成一致意见,当场将医疗费进行交付,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 案例解读 乌鸦反哺尚知义,羔羊跪乳感亲恩。养儿防老,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关于赡养费的请求权主体及法定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从赡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方面对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较之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其中缺乏劳动能力,主要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工作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困难,主要是指父母现有的经济条件或者财产状况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只要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条件之一时,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的赡养费都包含哪些内容呢?经法院判决支持赡养费后是否可以就增加的医药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赡养费一般包括:1、基本生活费用;2、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4、住房费用;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支持赡养费后,对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支出有向成年子女主张的权利。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