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赡养立遗嘱竟无效,分财产亲姊妹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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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4日 | ||
黄老汉与黄老太生前育有六女,生活无忧无虑,唯独担心没有儿子养老送终,老两口与子女商议之后,为四女儿黄某四招一上门女婿。随着老两口日渐苍老,便召集女儿商议赡养和逝后送终的事宜,经社区书记王某、书记员张某、舅父李某等人见证,于2012年5月6日订立遗嘱一份,约定:由四女儿夫妇赡养送终,关于宅基一事,房基共四间,东两间房基归黄某四夫妇所有,西两间房基归六女儿黄某六所有,空口无凭,立约为证”,姊妹六人均在上捺印,王某在证明人处捺印,李某在舅父处捺印,张某在“书记员”处捺印,但黄老汉夫妇并未签字捺印,纠纷由此而来。 2012年11月黄老太去世,2020年8月黄老汉去世。随着二老的去世,黄某四夫妇认为已经完成了赡养及送终的任务,遂与黄某六商议分割房屋。此时黄某六提出该宅基地为其丈夫名下,属于其丈夫所有,父母无权处置,且父母未在遗嘱上签字捺印,遗嘱无效。为此,黄某四夫妇诉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法院收案后,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均未取得成效,因此只能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系由案外人张某代书,属于“代书遗嘱”,该遗嘱无遗嘱人“黄老汉、黄老太”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无效。判决后考虑到黄某四的情绪,案件承办人积极做好解释工作,黄某四夫妇接受判决并未上诉,但姊妹之间的裂痕确无法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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