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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微信朋友圈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信息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2日

    【推荐理由】名誉权侵权纠纷中,微信朋友圈逐渐成为名誉侵权的频发地带。对于此类侵权的认定,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把握好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法院很好地把握了该认定,具有很典型的意义。
    【案情摘要】
    原告王华杰诉称:被告赵伟娣捏造事实,并在双方都认识的人群中一定范围内散布,对王华杰进行诽谤、诋毁的行为,使人们对王华杰的品德产生质疑,社会评价降低。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赵伟娣在诋毁王华杰名誉范围内,向王华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王华杰书面道歉;2.赵伟娣赔偿王华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支付王华杰公证费2490元、律师费10000元,以上共计224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赵伟娣承担。 被告赵伟娣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2.被告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对原告名誉的评价。
    【裁判要点】
    1.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确有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要件,以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度确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降低。

    2.从主观过错来判断,不能认定被告有将该信息宣扬至不特定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其范围也是限于两人之间,此类行为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应属道德调整的范畴。

    3.原被告双方本是投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作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而双方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仍有激烈的言辞攻击,这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耗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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