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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新闻媒体转载不实文章将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2日

    【推荐理由】本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媒体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知名媒体来说更要如此。本案中被告新华网尽管只是转载了虚假新闻,但由于未守住新闻媒体的职业操守,最终被法院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这也体现了社会对新闻媒体“讲事实、负责任”的要求。
    【案情摘要】
    黄奕与黄毅清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离婚。新华网在其网站名称为“新华网”的网站上,转载了两篇文章。黄奕指出两篇文章中含多处侵权内容。另外,多篇国内知名娱乐新闻媒体刊登的文章中包含有被告黄毅清微博中侵犯黄奕名誉权内容的截图。因此,黄奕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称被告新华网和黄毅清侵犯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新华网立即删除涉案侵权文章、新华网与黄毅清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的显著位置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及二被告连带赔偿10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新华网的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且由于黄奕已就黄毅清的微博内容是否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另案起诉,本案中涉及的新华网转载的文章并非黄毅清所撰写,故黄毅清就涉案两篇文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因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新华网向黄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共3万元。
    【争议焦点】
    新华网转载涉案两篇文章是否侵害黄奕名誉权?
    【裁判要点】
    首先,从新华网的性质及影响范围来看。新华网系国家通讯社新华社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新华网在采编或者转发新闻信息时,不仅有对转载信息进行审核的义务,而且应当承担比一般网络媒体更严格的审核义务,以确保信息的客观和真实。因此,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从转载信息的性质来看。涉案两篇文章均系娱乐信息,其以报猛料的方式渲染明星绯闻隐私。娱乐新闻作为新闻品种之一,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新华网作为国家通讯社设立的网站,理应将宝贵的资源投入到更多有意义、有温度、有价值的新闻领域。对于确实需要转载娱乐信息的,新华网应当谨言慎行,加大审核力度,防止有意或无意加入跟风炒作的行列,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传递错误导向。最后,从新华网转载涉案两篇文章的具体细节来看。新华网在转载涉案两篇文章时,虽然未对文章内容进行修改,但是均对文章标题进行了改动,此举恰恰可以证明新华网在转载时知晓涉案两篇文章的内容。新华网转载上述信息时应该更加审慎,否则极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新华网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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