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袭警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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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 ||
12月9日,嘉祥法院对被告人宋某袭警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嘉祥法院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9日9时许,嘉祥县公安局卧龙山派出所民警李某带领辅警田某、邱某等人,在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宋楼村依法执行职务期间,遭到被告人宋某的辱骂,民警依法口头制止无效,遂口头传唤宋某至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宋某拒不配合,宋某之母郭某进行阻拦,后被告人宋某以民警李某殴打其母郭某为由,用拳击打民警李某头部。随后,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当庭留下了忏悔的泪水。 法官寄语: 人民警察站在直面不法分子的第一线,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但每年都有不少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甚至因公牺牲。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单列出来,增设了袭警罪罪名,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人民警察执法时,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袭警不仅侵犯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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