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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典型案例】⑧出借信用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4日

因出借信用卡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同无效

              ——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信用卡是发卡行提供给用户凭以向特约单位消费、担保及取现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信用卡最大的特点为免息期内不收取利息。个人向他人出借自己的信用卡,后双方进行结算,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并结算了利息,虽然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但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卡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损害了发卡行的利益,同时也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故因向他人出借信用卡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因经营需要,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不好意思拒绝,遂将其中信银行额度为2万元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兴业银行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交由张某,张某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张某每月刷卡消费后都按期还款。经过一年的时间,张某因经营失败,无法还款。为避免信用卡逾期,王某只能自己向朋友借钱还信用卡。张某共欠付信用卡7.2万元,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载明,载明“今借到王某信用卡捌万元整,其中本金7.2万元,利息8000元。张某 2021年X月X日”,并出具还款计划。但后期张某一直未还款。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8万元欠款。

【裁判结果】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有否有效。虽然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载明了本金和利息,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但此笔债务形成的基础事实是王某将其信用卡借给了张某,张某无法清偿信用卡而形成的债务纠纷。法院认为,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卡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导致发卡银行无法正确评估和管理授信风险,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信用卡,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合同无效。故王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当判决张某向王某还款7.2万元,驳回王某对8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调解结案。

【案例解读】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工具,银行基于持卡人信用而赋予持卡人消费额度,是互联网时代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信用卡能够满足人们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因临时急需的透支性消费,且在免息期内不收取利息。本案中王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张某,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信用卡消费额度是银行基于持卡信用而赋予持卡人的专属权利,持卡人仅具有在该额度内进行消费的权利,而不能套取相应现金。持卡人向借款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实际上是让渡了其向银行贷款的权利,但该权利是依附于持卡人的人身信用产生,持卡人私自让渡该权利会导致发卡银行无法正确评估和管理授信风险,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的限制,明确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基于出借信用卡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件承办法官、编写人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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