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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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 ||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区 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
【裁判要旨】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方能进行销售。案涉产品产地为日本枥木县,属于明令禁止进口的日本核辐射区的食品,且无任何中文标识和检验合格证明,客观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消费者要求退一赔十,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6日,原告谷某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被告广东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辰海食品店”购买“森永太妃糖”一袋,收货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某小区”,支付价款15.2元。原告谷某当庭出示“森永太妃糖”一袋,该产品外包装均为全日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且商品包装中没有合法途径进口和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明,产品生产商为森永制药株式会社,生产地为枥木县小山市大字出井1523-1。 另查明,2011年4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载明: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谷某向被告广东某公司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中文标识等合格证明材料。本案中,涉案商品的销售名称及描述均显示其为进口商品,被告广东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进口商品的相关报关单据、中文标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案涉商品产地为日本枥木县,属于明令禁止进口的日本核辐射区的食品,且无任何中文标识和检验合格证明,因此,涉案商品客观上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被告广东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涉食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谷某要求被告广东某公司退还价款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谷某主张1000元赔偿金,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网购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销售者,要清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销售也应诚信守法经营,否则不仅会收到消费者的“差评”,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销售者未能提交所售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相应资料,外包装上未添加中文标识,且该食品来源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日本核辐射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请求退款退货及十倍赔偿。 作为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利时,应增强维权意识。购物时注意保存好相关购物链接、支付记录等购物凭证,还应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内容和外包装的完好,防止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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