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学生校内竞技受伤,谁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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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9日 | ||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安全损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往往会将学校、对方学生、保险公司等一并起诉,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时,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只有在学校、对方学生存在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同为为被告XX中学的高三学生,两人均系体育专业特长生。2021年2月28日,在体育课的休息期间,原告张某欲找人比试拳击,被告刘某某同意比试,田径队指导老师程某在场告知双方要注意安全。在比试过程中,被告刘某某打到原告张某右上臂,张某疼痛难忍,双方停止比试。原告被送至医院拍片,住院医治22天,被告刘某某的家人为原告缴纳部分住院押金和理疗费。后原告张某的伤情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XX中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校方责任险并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原告张某提起诉讼,要被告求XX中学、刘某某、某保险公司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济宁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付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金100025.57元; 二、限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刘某某赔偿垫付款6717.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学校和保险公司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解读 拳击是一项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运动项目,需要佩戴拳击护具进行,张某与刘某某均为初级学习生,其技艺尚不成熟,因为没有佩戴全套护具,在比试时无法自如控制拳击力度以及击打部位,造成原告受伤。分析责任,被告XX中学没有提供有效的训练护具及配备专业的拳击教练在场指导,现场老师在二人对练时对张某与刘某某没有提醒佩戴全套护具,未尽到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校方负有主要过错。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虽然系在校期间出自本人意愿进行比试,但并非正式比赛,不宜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被告保险公司为XX中学承保校方责任险并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可以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两人作为高三的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对竞技中存在的风险应该有一定认知。两人比试均无意伤害对方,但因准备不足造成伤害,双方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原告张某自担10%的责任,被告刘某某自愿对原告进行20%的补偿,法院予以准许。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某及家人向原告支付垫付费用较多,对于多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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