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醉酒驾驶超标四轮电动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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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9日 | ||
炎炎夏日已到,三五好友聚会狂欢,啤酒龙虾小烧烤,觥筹交错之际,“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理念要记牢。 但有人会想喝酒之后,不可以开汽车,开四轮电动车应该没事,真的是这样的吗? 近日,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怎么也不会想到,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也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宁高新区菱花南路某小区附近时,与史某停放在路边的鲁xx小型轿车及赵某停放在路边的鲁xx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段某具有饮酒嫌疑,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遂依法抽取其血样。经检验,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经鉴定,段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事后,被告人段某与史某、赵某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驾驶机动车所指的车不仅仅指传统意义的汽车,还包括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也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定罪处罚。 电动四轮车已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目前很多人存在着“电动车不是机动车”的错误认识,甚至为出去喝酒回家换开电动车,一旦构成犯罪,悔之已晚。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系某国企正式职工,研究生学历,儿女年幼,因这次醉酒受到刑事处罚,对个人、家庭、事业造成巨大影响,令人惋惜。 超标电动车也是机动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一审合议庭成员:张欣丽 高雅倩 甘霖 法官助理:居静 书记员:杜若菡 编写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欣丽,电动四轮车已经属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范畴。所以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四轮车,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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