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路相逢起纠纷,“路怒”伤人又害己——侯某某寻衅滋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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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01日 | ||
【核心价值】 和谐友善、法治观念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车辆行至某小区门口时停车与熟人打招呼,被害人郭某某驾驶车辆在后鸣笛催促,被告人侯某某不但不尽快礼让,却故意多次倒车滋事。驶入小区后,被告人侯某某将车停至楼下,被害人郭某某赶上后下车质问,侯某某等人与郭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侯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腰部、眼部打伤,并用手机将郭某某驾驶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驾驶车辆损失价值为1538元。后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停车阻行,后车催促时故意多次倒车滋事,后又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车辆受损,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侯某某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和谐、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的价值目标、取向和准则。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因行车过程中偶发纠纷,未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而是逞强耍横、寻衅滋事,故意多次倒车激化矛盾,后又拒不道歉化解,反而打人砸车,造成致人轻伤、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不仅侵害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扰乱了社会秩序,自身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判决,旨在提醒广大民众待人要真诚友善、遇事要理性对待、纠纷要依法解决,切不可逞一时之快,触犯法律底线。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夏日炎炎切勿“路怒”,开车上路必须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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