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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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6日 | ||
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案件。 张男与李女原本是一对甜蜜的情侣,因各种原因分手后,张男以民间借贷为名,要求李女返还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款,以及为李女购房及装修的部分支出。李女在接到诉状后,也迅速整理了通过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方式为张男支付的款项,要求张男返还。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工作,该案以李女返还张男主张的部分款项调解结案。 随着现在支付方式越来越灵活多样,男女恋爱期间表示爱意的方式也不断翻新,比如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等。然而恋爱一时好,分手后又因为恋爱时大笔支出后悔对簿公堂的屡见不鲜。 那么,哪些款项能够要求返还,哪些情况不返还呢? 一、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的,即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和法律要件,也就是说双方具备借贷的合意,如存在书面约定、或者是微信等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借贷行为已经完成,即约定借款已经交付,那么该款项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转账,虽没有借条,但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中止,赠予行为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基于此接受方从给付方取得大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三、含有特殊金额谐音的数字如520、1314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转账,以及在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应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表达爱意的行为,这种转账要求对方返还并不会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双方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追求爱情应当建立在彼此人格魅力互相吸引和深厚的感情基础上,而不是通过金钱取悦对方得到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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