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14破2号之一 济南白云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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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2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14破2号之一 济南白云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职工: 2023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济南白云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为济南白云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瞒、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济南白云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济南白云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等问题的询问。 五、济南白云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若有拖欠企业债务或持有企业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六、若违反本公告,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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