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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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6日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勇: 原告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1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8721.09元;二、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8721.0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28721.0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2%计算);三、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元,由原告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5元,由被告丁勇负担312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丁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绣惠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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