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荣丽娜公告送达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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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9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荣丽娜: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荣丽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181民初8551号】,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2019)鲁0181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荣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9 484.28元;2.被告荣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付保费1946.87元;3.被告荣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9 484.2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荣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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