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98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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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13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81民初6356号 张维杰: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刘波、王希强、李波、王红燕、王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181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8月19日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292574.23元。二、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涉案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金额3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0.25‰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9年8月20日,以合同期限内利息127318.67元为基数,按月息10.25‰加收50%计算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王希强、李波、王红燕、王郁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王峰、王希强、李波、王红燕、王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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