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传票-张海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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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0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81民初6940号 张海贞: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司磊、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等送达诉讼文书,经向你近亲属了解情况,亦不能提供你的下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鲁0181民初6940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0181执保1806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李司磊偿还借款本金399 000元、利息259 350.76元,本息合计658 350.76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2.判令张胜、李娜、张海贞、李立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李司磊、张胜、李娜、张海贞、李立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四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2月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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