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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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2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14民初8535号 徐良: 本院受理原告李圣军诉被告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等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14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圣军劳务费4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良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已知晓最高院关于公告的最新规定,该公告效力问题,有本庭自己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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