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第十九期——“霸座”违法 “对号”入座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5日 | ||
小王考上了大学,坐火车去北京上学,上车后却发现自己的座位已被他人抢占,经再三劝说,对方拒不让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霸座”。 “霸座”,实际上就是没有按自己车票对号入座。那车票是什么?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讲,车票就是合同,客运部门向旅客出具客票之时,双方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专门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也就是说“时间”、“班次”、“座位号”这三个要素任何一个都不能违反。“霸座”,不仅自己没有按客运合同履行义务,同时还影响了其他客运合同的履行。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仅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民法典新增加了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乘运行为,维护安全有效的乘运秩序。小王遇到的这种“霸座”行为,“霸座”者拒不离开,已经违反客运合同义务,小王可要求客运部门将其强制带离,如果“霸座”者在强制带离过程中吵吵闹闹、摔摔打打,扰乱了火车上的公共秩序,还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霸座”即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一张小小的车票、船票、机票,承载着旅客和运输部门的权利义务,作为旅客应当按有效客票对号如座,作为运输部门也应为旅客安全有序出行提供有效保障。 附法律条文: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