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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非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评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0日

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非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评价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江苏无锡中院裁定江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

  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只是醉酒驾驶行为的附随情节而非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评价时应将两者区别对待,或者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量刑情节予以刑事评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租住处行驶至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洑东派出所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已于2017年8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裁判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江某某无证驾驶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故应当将行政处罚期限在刑期中予以折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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