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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法院推行案件实体处理标准效果良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30日

市中区法院推行案件实体处理标准效果良好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市中区法院在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半年多的选题、起草、讨论和反复修改,对审判实践中的二十多类常见性案件分别制定了实体处理标准,并于2006年1月起试行,在济南市法院率先推行案件实体处理指导制度。

一、推行案件实体处理标准的动因

该院推行案件实体处理标准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认识和目的,一是从管理思路上讲,经过十几年的司法改革,法官程序理念已普遍增强,程序管理机制也较为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将管理重点由程序管理调整为实体管理,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防止法官从“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中走出再步入到“程序中心论”的误区。二是从当前影响审判工作社会公信力的因素看,因受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水平高低不同等因素的影响,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的现象时常出现,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度的突出问题。如果通过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案件实体处理标准,统一对审判实践中难点问题、争议较大问题的认识和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弹性规定的把握尺度,则既可解决因法官素质不同所造成的对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上的认识差异,也可有效防止因个别法官职业道德水平问题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和统一。三是从目前法院案件实体管理所面临的难题看,对裁判结果事后监督作用的局限性与事前监督难以排除个人干预之嫌的矛盾,是当前实体管理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推行案件实体处理标准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能实现对实体监督由事后向事前的转移和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的有机统一。

二、标准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基于上述认识,2005年初,市中区法院专门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各业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案件实体处理标准起草小组,负责实体处理标准的选题、组织起草和审定工作。在选题过程中,他们本着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原则,将常见案件纳入制定实体处理标准的范畴,本着有针对性指导意义的原则,将有争议的问题或多发性问题纳入其中,本着有补充性指导意义的原则,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明确的问题纳入其中。本着上述原则,该院确定了25个选题。通过个人申报和业务面指定相结合的方式,起草小组确定了21名业务骨干为实体处理标准的撰稿人。这12名撰稿人在依照法律、上级法院意见并参照审判经验和本地区实际的基础上,历经近一年的时间,经过反复的调研、研讨与争论,六易其稿,最终编撰了《案件实体处理指导意见》。经过起草小组审定,该意见于2006年1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始试行。

为保证实体处理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并不断改进,充分发挥其在案件实体裁决中的指导作用,该院还下发了《关于发布〈案件实体处理指导意见〉试行规则的通知》,对实体处理标准的实施和修改程序作出专门规定。通知指出,《指导意见》在试行中应遵循动态管理、不断完善的原则,即在《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或与上级法院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不一致等情况下,则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正和补充。今年以来,已两次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对实体处理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该院此次出台的案件实体处理标准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的25类案件。其中,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符合刑事审判规律、具有实践操作性、规范化的《量刑指导规则》。《规则》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章。总则从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量刑要素的细化、缓刑的适用规则、数罪并罚、其他等八个方面对量刑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详细论述;分则则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8类常见案件的不同量刑幅度所适用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民事案件实体处理标准则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确定、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案件常见的主要争议焦点、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界定、当事人责任的确定、法律适用、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裁判结果和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等实体处理问题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相邻关系、劳动争议、离婚、“三费”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等12类民商事案件常见争议问题作了具体界定。行政实体处理指导意见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特征,对行政处罚、工伤认定、工商行政登记、非诉讼行政案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等5类案件,围绕行政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有关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和相关实体问题的认定等方面,明确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弹性规定的把握尺度,统一了审判实践中争议问题的认识标准,使此类案件的实体裁决更具科学化和规范化。

为确保标准的顺利试行,该院在《关于发布〈案件实体处理指导意见〉试行规则的通知》中规定,《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将遵循“严格执行、限制突破”的原则,对受理和正在审理尚未确定处理意见的案件以及再审案件,法官应根据案件类别,严格遵照实体标准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突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处理标准进行修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正规程序,擅自突破实体标准并因此导致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或引发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上访信访的,将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三、标准的实施效果

该院法官普遍反映,案件实体处理标准是对多年来审判实践中常见案件类型的一次全面梳理,是对长期积累的丰富审判经验资源的集中汇总,是全体审判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了司法公信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很多法院都出现过,在实行案件实体标准前市中法院也有这种情况。比如,关于保证保险借款合同案件的处理,过去,该院不同的审判庭就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保险公司为借款合同所提供的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保证,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有的则认为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独立于借款债权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保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对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造成了执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对这一问题,该院在实体处理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经过反复的调研和研讨,将其统一为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独立于借款债权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保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与数额的问题,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有的支持的多,有的支持的少。对于这一情况,该院在实体处理标准中分总体原则和具体掌握两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赔偿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就避免了同类问题出现不同裁判结果,从而影响裁判严肃性的情形。正是由于案件实体处理标准对类似上述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的问题尽可能地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约束了法官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范围和幅度,确保了裁判过程的公正性,提高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度。

二是确保了案件质量。实体标准试行后,该院案件质量得到保证。这些年,一审服判息诉率大体维持在90%左右;上诉案件中被发改案件的占比有了明显下降,因为裁判尺度不统一而被发改的几乎没有。这说明适用实体标准的案件质量又优于总体质量水平。

三是提高了审判效率。实体标准出台后,对常见案件实体处理过程中较难认定的问题及其处理方案分类罗列并逐一表述,为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一般原则和把握尺度,法官直接参照适用即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该院有的法官说,实体处理标准对不同案件可能存在的诉讼各方的争议焦点都作了较为详细的归纳,这样法官在审理某类案件时即可根据标准的规定,较快且较准确地把握住案件的争议焦点。而且标准对于不同类别案件所经常适用的法律也作了详细的归纳,这样一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部分法官法律知识面较窄的不足,二来节省了法官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间,既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又提高了审判质量,可谓一举多得。

四是规范了司法行为。该院二审改判案件审查小组曾审查过这样一个改判案件:该院一名法官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最后的判决主文中该法官表述为“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审法院以判决表述不规范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当时审查小组成员对该法官是否应承担责任也存在分歧,虽然最后审查小组从主观意愿等各方面分析没有追究该法官的责任,但这一案件却引起了该院对判决书规范化表述的重视。该院20多类案件实体处理标准的最后一项均为“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其中对离婚案件的表述为“准予××与××离婚。”从而有效地规范了判决书的表述,确保了案件质量。

五是提高了司法能力。对年轻法官而言,实体处理标准本身就是一份内容翔实、实用性强的学习材料,学习实体处理标准的过程,也是系统掌握各类案件处理方法和对相关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的过程,是一个增长能力、自我提高的过程,对于迅速掌握审判规律,解决实际问题有很大帮助。一名年轻的法官深有感触地说,自己体会最深的有两点,一是在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之前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型和实体处理标准的规定大致掌握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一来可以有的放矢地为开庭做好充足的知识储备,二来可以避免庭审的盲目性,缩短庭审时间,加快庭审节奏,提高庭审质量。二是实体处理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也充当传帮带的角色并且提升了传帮带的作用。审判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有很强的经验积累,而实体处理标准集结了该院优秀法官十几年或几十年审判经验的精华,渗透了他们娴熟的司法技巧,所以学习并运用实体处理标准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向优秀法官学习的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避免了人为传帮带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另一方面在提高传帮带科学性的同时,又扩大了传帮带的广度和深度,对于年轻法官快速提高以庭审驾驭能力为主的司法能力无疑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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