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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30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委派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委派调解工作程序,促进民、商事案件快速、高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的要求,结合我院诉讼与调解的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委派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属于其受理民商事诉讼的范围案件,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委派给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含驻法院、驻司法局、驻各街道诉调对接工作站)进行调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委派调解工作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统一协调和安排,并指导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调解、协助送达、见证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  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派人民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十三)其他适合通过法院委派调解的纠纷。      

第六条  下列纠纷一般不得委派调解:   

(一)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纠纷;

(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四)财产权属、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五)其他不适于委派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  凡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纠纷,先由立案大厅负责程序分流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在立案接待时,应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并对纠纷非讼解决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对于纠纷可能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途径解决。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对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并于当日将卷宗移交诉调对接中心。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济南市政法综治管理服务平台(市中区诉调智能化应用系统)委派至市中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根据密切联系原则指定实施调解活动的诉调对接办公室,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委派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过上述平台派发给各诉调对接办公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第八条  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案件,诉调对接中心可以视纠纷解决情况的需要,由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

第十条    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拒绝填写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将案件退回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转交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登记立案。   

第十一条  诉调对接中心对诉前调解的各个环节给予指导、规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参与调解。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对参与调解人员、时间、地点,固定当事人的诉求、事实证据,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等情况均有详细归纳记录,当事人有签字。

第十四条  接受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自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30日。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调解结束后,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录入平台。

第十七条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认可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成的,应当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将案件退回诉调对接中心,同时引导当事人依法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对该类纠纷,由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负责登记立案。

第十九条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人民调解书的案件,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案卷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审查,并将当事人的申请附卷。

诉调对接中心收到移送的案卷后,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诉调对接中心在进行效力审查和确认时,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各方当事人询问情况。   

诉调对接中心经审查决定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或可以出具人民调解书的,应制作《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就相关权利、义务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需补充材料的,应告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应材料。经补充材料仍无法达到法定要求,或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不予确认,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重点对调解案件的主体资格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决定予以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登记立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引导和督促当事人尽快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并及时与专职人民调解员互通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诉调对接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按照济南市政法综治管理服务平台(市中区诉调智能化应用系统)要求,及时做好调解案件的数据录入管理及统计工作。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及时将纠纷受理、移送、组织当事人调解及纠纷解决结果等信息输入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诉前调解阶段免缴诉讼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委派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用;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减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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