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5大创新工程、5起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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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5日 | ||
2022年5月31日上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建华通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整体情况,审判管理办公室暨宣传办主任梁伟发布未成年人保护5大创新工程,家事少年审判团队负责人李江发布未成年人保护5大典型案例并接受记者采访。 一、市中区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整体情况 近年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于2015年6在全市法院率先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19年机构改革后,仍保持独立的专业审判团队,审理辖区除两个派出法庭之外的婚姻、家庭、继承、抚养等全部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案件,2017年6月被上级法院指定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关怀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构建了市中特色的家事少审模式,有效维护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受到了国务院妇儿工委督导组、最高人民法院、省市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被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 主要做法:一是强化一站服务,依法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判后答疑全加强,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真切切地落到实处。二是强化联动配合,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力。与政法委综治委、区妇联在内的多个部门合作成立反家暴联席会议组织,并在我院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反家暴维权合议庭,该做法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王随莲副主任的充分肯定。三是强化机制创新,打出服务儿童权益保护组合拳。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家事回访制度、校园欺凌司法禁止制度,在全省发出首个离婚证明,强化保护、消除对立、弥合亲情、恢复情感,通过综合施策维护家庭稳定、未成年人权益和社会和谐。四是强化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12名法官担任辖区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定期到山东省实验中学等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定期到英雄山北广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营造法治氛围。 二、市中区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5大创新工程 (一)法治辅导员护航成长工程。主动走进校园,与学校结对子,护佑青少年健康成长。先后有12名法官担任山东省实验中学、济南育秀中学、省实验初中等辖区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不定期为在校学生讲授法制课,为广大师生送法进校园,特别是针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和学生在校的交往中产生的部分纠纷,起到了很好的化解和预防效果。 (二)人身保护令即时审查启动工程。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和审批流程实行24小时办结制度,对于确实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保证在申请,传唤被申请人当天到庭接受调查,当天将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发放到位。 (三)督促家庭履行教育责任工程。《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针对所有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成长和教育问题,向当事人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父母和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以引导监护人及时履行义务,关家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截止目前,已经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16份。 (四)法治云课堂工程。为适应疫情常态化下的法治宣传需要,开设“法治云课堂”,以线上方式为在校学生介绍法的产生、法的适用和实践中的司法案例,以保障广大未成年在校学生不会因为疫情而延误法律知识的学习。 (五)涉未成年人案件律师强制代理工程。今年以来,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尝试建议和适用律师强制代理诉讼制度,以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下步,将和检察机关、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一起进一步商讨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帮扶和援助等,以从源头上解决经济困难家庭的诉讼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蔡某某诉马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案情:蔡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婚生女随父亲马某某生活。蔡某某得知马某某殴打婚生女后,向法院申请对婚生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关系。接受申请后,我院第一时间传唤被申请人,取得基本证据后,作出人身保护令:禁止马某某对其婚生女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马某某半年内探望、接触婚生女,且不得实施对其前妻和家人进行跟踪等骚扰行为。对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征询了未成年孩子的意见,也考虑到当时孩子对父亲的恐惧心理,判决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归其母亲蔡某某。 典型意义: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首例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判决的抚养权变更案件。对于未成年人能否正确判断并表达其真实意图,法院应当基于未成年人年龄、认知现状特点、家庭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而综合考量的前提均是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否符合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予以判定。 案例二、某村委会申请法院变更杨某某监护权案 案情:杨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因父母均已去世,其一直跟随其叔叔生活,由其叔叔担任监护人。2021年5月,其婶婶被诊断为癌症,支出大量医疗费用,杨某某的叔叔无正式工作,收入较低,无能力也无精力再抚养杨某某。杨某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均年龄较大,没有收入,也无能力再抚养杨某某。鉴于杨某某多次出现走失后被公安人员送回的情况,某村委会作为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济南市社会福利院作为杨某某的监护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及时对相关人员情况进行摸排,并征询所有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相关人员意见,向市中区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该院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和济南市福利院,对杨某某的情况予以说明,迅速作出判决,指定济南市福利院担任杨某某的监护人,让杨某某及时入院得到收治,以保障其能享受更好的医疗条件和更有尊严的生活。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均不具备监护能力,法院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其指定监护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福利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专责机构,较本案中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来说,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杨某某健康、有尊严的生活学习。该案对未成年人或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一类解决路径,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禁止范某某对婚生女行使探望权案 案情:原告范某某与其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前妻抚养,范某某可随时探望婚生女。2018年范某某犯罪入狱服刑,于2021年5月刑满释放。其出狱后,范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每周六或周日探望婚生女一次,寒、暑假由其和前妻轮流抚养。并称与前妻及家人多次就婚生女的探望权进行沟通未果,要求法院予以处理。该院经调查,范某某与其前妻矛盾较深,其犯罪原因是离婚后伤害其前妻,双方的矛盾较大,其出狱后的行为表明其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其婚生女2岁时其就开始服刑,对其并没有印象,现在其婚生女仅8岁,如实行强制探望,表面上保障了范某某的探望权,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在现阶段不宜让范某某探望婚生女儿。综上,该院作出驳回范某某请求探望婚生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亲属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法院在离异父母某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有违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应当中止该方探望权的行使;在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可以恢复其对子女的探望权。该案在《民法典》视野下,对离异父母探望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和别除规定的适用、理解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四、丁某等诉张某某等四人继承案 案情:丁某的丈夫张某因故去世,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7年9月生育一子张某某。张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慰问金及职业年金等合计16万余元。另还有购买的车辆和房产。因继承问题,丁某将张某某在内的其他继承人诉至市中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张某某年龄尚小,由母亲丁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丁某也表示愿意接受,同时也代孩子表示放弃应继承份额。法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为上述当事人未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遂建议保留未成年人份额或由其母亲丁某购买未成年子女份额。相关当事人采纳了法官的建议,由原告丁某向张某某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后,相关遗产才由其个人继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该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此为法定原则。法院在遗产分割方案有违上述法定原则时应当强制调整。该案对于保留未成年人遗产份额的法条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五、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吴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宫某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生育两个女儿,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2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两未成年女儿均由母亲吴某抚养,宫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两名子女年满18周岁。如遇孩子生病、事故、教育等大额支出,双方需协商分担费用。财产处理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公司股权归男方所有。由于宫某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吴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了宫某某补交抚养费的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宫某某向市中区法院起诉,即上述两案。一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抚养一个女儿,抚养费各自承担;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离婚时双方分割财产的协议予以撤销,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让女方向其支付房产、股权补偿50余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宫某某虽在济南工作,但并无固定住房,其起诉有逃避向两名婚生女儿支付抚养费的嫌疑。鉴于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随母亲吴某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也不能认定宫某某真心想抚养孩子,该院遂判决驳回宫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婚内财产和变更一名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同时,为了减少原、被告的矛盾,对两名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两份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夫妻共有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是宫某某与吴某自愿签署的,无欺诈、胁迫之情形,且也无导致宫某某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根据民事活动禁止反言的原则,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该案通过对关联案件的联合审理,有效解决单一案件诉讼意图隐藏、单一案件机械适用法条等情况,利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审明各方诉讼真实意图,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对关联家事案件的审理具有较指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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