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剪辑他人视频发布抖音:侵犯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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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07日 | ||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健身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肖像权使用费3000元。 原告王某系“Mxxxx”抖音号拥有者,使用该账号以“左斯健身”(化名)发布健身视频,该账号拥有粉丝1.5万余人。被告某健身公司在抖音上注册健达店铺(化名)用于销售健身器材,该店铺使用抖音达人带货模式,由抖音达人制作视频并发布于个人抖音号进行客户引流。 去年8月,王某发现其发布于个人抖音号的健身视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被剪辑使用在抖音平台昵称为“健达健身”(化名)发布的广告视频中用作推广直播带货,且销量和收益可观,有截图和视频为证。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健身公司赔偿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健身公司未经王某允许,擅自使用王某的健身视频,用于广告宣传,并从中获取经营性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对王某肖像权的侵害。综合考虑王某的知名度、某健身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肖像被使用的数量、时长、范围、用途、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健身公司赔偿王某肖像权使用费3000元。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某健身公司并未对其肖像进行丑化、侮辱,并未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并未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害,故对于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AI技术等的兴起,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更加普遍,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时,应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若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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