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抖音”泄私愤 侵害名誉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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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3日 | ||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人人都有“麦克风”,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言论。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 原告张某多年来利用自己的育苗技术种植地瓜苗,销路较好,在周边有一定的知名度。今年8月,被告王某购买了原告的地瓜苗。9月初,张某收到朋友发来的一个抖音视频,视频显示栽种的地瓜苗死亡的画面,并通过画外音告知“千万不能买张某的地瓜苗,你看种的他家的地瓜苗都死了”等等。该视频被多次浏览、点赞、评论,点击量较高。该视频对原告多年来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已经订购地瓜苗的种植户也犹豫不决,开始讨价还价,以致原告损失近万元。因此,张某向商河法院玉皇庙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6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网络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大等特性,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组织双方来法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称“我买的他家的地瓜苗确实是死了,我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原告称“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说是其地瓜苗质量问题,这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给我造成了损失!”一开始,双方争执激烈,剑拔驽张,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经进一步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王某当庭删除视频,并在“抖音”上发布向张某道歉的作品,消除不良影响,张某不再追究其他经济损失,自愿撤回起诉。 “抖音”作为一种短视频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们的名誉权。 如果有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请第一时间采取理性思维和理智的态度选择维权的方式: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诉讼等。如果一时冲动,在没有确凿证据情况下或者具有了确凿证据,也不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对人对事枉下断论,以致造成不良影响。这样会伤人害己,由被侵权者变为侵权者,由主动变为被动,而向对方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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