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车主没付钱,竟偷偷开车“跑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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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 ||
汽修厂把车修理好后,车主没付钱,竟偷偷开车“跑路”了。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判决车主李某支付汽车维修费6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李某将名下一辆轿车开到某汽修厂进行维修,经营者是曹某,车辆维修完毕后,李某于10月3日来到修理厂,称拿走车内衣物,并对维修完毕的车辆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并未将车辆进行交接,随后离开。李某于10月6日凌晨偷偷撬开某汽修厂门锁,将车辆开走。曹某报警后,经查系李某为逃避交纳修理费,私自撬开某汽修厂家门锁将车开走,事后曹某联系李某索要维修款,李某承诺给付修理费7千元,并承诺每天通过微信转付,李某转付1千元后,就不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汽车维修费用6千元。 李某辩称,有些零部件更换不合格,不认可7千元的修车费。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某将车辆交由某汽修厂进行维修,双方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维修服务的李某有义务支付维修费用,李某未支付修理费将车开走,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能够证实李某尚欠维修费的数额,因李某已支付维修费1千元,法院认定李某尚欠维修费6千元。 李某主张车辆经修理后更换的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但李某在检查车辆后径自开走车辆的行为应视为对修理结果的认可。故法院对李某提出的汽修厂更换的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修理厂车辆修理费6千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辆维修人员,在修车前,应该与车主确认好车辆所要维修的具体项目以及价格,并出示维修清单,与车主明确维修费用。在车辆维修完成后,车主也应第一时间验车,若发现维修结果存在瑕疵,可要求以减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极端行为。同时,维修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签订书面协议、验车确认和保留证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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