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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发生事故后能否对抗代位求偿权、主张免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5日

    承运人通过物流公司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能否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是否能转嫁赔偿责任、主张免责?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A公司支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20余万元。

    基本案情

    1月3日,李某通过某物流公司与张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李某将货物从A地运输至B地。当日,物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为张某。后李某驾驶鲁AF**牵引车带鲁A8**挂车,与案外人刘某发生两车相碰的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货物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并与被保险人张某协商,合计理赔金额确定为2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已支付20余万元保险赔偿款,并取得保险代位权益转让书。

    鲁AF**牵引车、鲁A8**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是李某,登记车主是A公司。李某与A公司为挂靠关系。

    保险公司依据定损金额向张某进行赔偿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李某、A公司进行追偿,要求李某、A公司支付代偿款20余万元及利息。

    李某辩称,案涉货物运输保险系其实际投保,原告不应向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作为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依法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李某是否是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均不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利的行使。原告已依约向张某赔付20余万元,在该赔付数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代位行使张某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李某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投保货物运输险,能否对抗代位求偿权。法律允许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的目的。案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系财产保险,是基于张某对保险标的(货物)享有的所有权而投保的险种,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被告李某若想转移承运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是货物运输保险。即便李某系案涉货物运输险实际投保人,亦不能对抗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A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涉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主要有: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其中货物运输险属于财产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的标的是承运的货物,是以对货物的物上权利而成立的保险险种,赔偿范围在于货物损失。虽然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责任义务,但这种责任义务并不表示承运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即便承运人投保了货物运输险,由于其对标的不享有所有权,在因承运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后,承运人也要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按照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赔付后,有权向承运人进行代位追偿,承运人并不能因自己是投保人而获得对抗代位求偿的权利。

    此外,货物承运人基于转嫁自身风险考虑,应当选择与其保险利益相匹配的险种进行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以承运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最终赔付是以承运人在事故中实际承担的责任作为赔付依据。从这一点来讲,承运人若要转移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风险,应当考虑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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