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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双十一”遇到这些情形可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4日

    眼下,“双十一”购物节正在火热进行中。各大电商平台为吸引消费者下单,推出各类促销手段。有些人经历一番凑单操作后,买到了称心如意的商品,但也有不少人踩了坑,遭遇了网购纠纷。

    案情概述

    去年11月,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在李某处购买三件货物,价款共计1万元。付款后,李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货。王某觉得诧异,尝试联系李某,李某告知王某其厂子已停产无法发货,给王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退款。后经催要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退还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货款1万元。

    法官提醒:

    一、“双十一”遇到这些情形可维权!

    1.商品与描述不符:如果您购买的商品与商家提供的描述不符,您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换货。

    2.商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您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您可以要求卖方退货、换货等。

    3.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果您在购物过程中遇到不公平的条款,如“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以打折商品、赠品为由拒绝退货”等,您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4.定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您在支付定金后,商家悔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要注意哪些特殊情形?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很多网购消费者都了解的权利。但是,在使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后,温馨提示广大群众,在进行网络购物时,要增强自身网络购物安全意识,避免消费纠纷,防范网购风险,做到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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