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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患者权益 公正判决医疗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3日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杨某因车祸伤致左胸痛到某乡镇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第8肋骨骨折。某乡镇卫生院主治医生张某根据该放射线摄片报告单,告知杨某胸壁制动,一月复查,并开出部分对症药物。

    2023年1月,杨某因持续性疼痛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螺旋CT检查报告单显示,左侧第4-10肋骨骨质形态不规则,断端硬化,部分见骨痂形成。影像学诊断为符合左侧第4-10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CT表现,建议必要时继续复查。

    2023年3月,杨某再次到上级医院复查,CT影像学检查所见,左侧第6-9肋骨骨质欠连续,局部见骨痂。检查提示左侧多发肋骨陈旧性骨折,建议复查以除外隐匿性骨折或损伤。

    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乡镇卫生院以及张某赔偿因误诊带来的损失1万元。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说明义务应包括告知当前医疗水平以及本医疗机构能否达到当前一般的医疗水平。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乡镇卫生院未能诊断出杨某的真实骨折情况,确有漏诊的情况存在,且未能告知乡镇卫生院限于设备器材等因素在无错位肋骨骨折诊断方面的存在的不足,以致于杨某未到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使其对自己伤情出现错误理解和不合理预期,导致其恢复健康的心理期盼未能如期实现,杨某主张精神损失费由某乡镇卫生院过错造成,有事实依据。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系某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其诊疗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如张某诊疗行为造成杨某损害,应由乡镇卫生院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某乡镇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法官说法

    为了有效减少医疗纠纷并防患于未然,法官建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等,确保患者能够充分了解并作出决策。

    2.规范病历书写格式:病历是医疗行为的重要记录,医务人员应当规范书写病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4.积极应对纠纷: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应对,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尊重鉴定结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审理需要充分尊重医学和法学的特点,平衡好保护患者权益与保障正常医疗行为的关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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