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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拍房被原房主恶意破坏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0日

    近年来,法拍房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些被执行人在其房产被司法拍卖后往往不甘心,对房屋进行恶意损坏,对于上述情形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坏费、鉴定费共计7.9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的房屋因工程款案被法院依法查封,后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予以强制执行。2023年1月,郭某以55万余元的价格成功拍得房屋,并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3月,李某、张某对法拍房屋进行了破坏,造成损失。郭某诉至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房屋损失费15万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其二人对拍卖价格不认可。拍卖文件上没有详细评估价格明细,涉案房屋的购买价格是80多万元,但拍卖的价格却为50多万元,且房屋系由李某、张某装修,装修的东西也没有在拍卖文件上呈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原为李某、张某共同共有,因工程款案被法院查封,后法院执行局作出依法拍卖的执行裁定书。法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房产,并出具公告载明此次拍卖以标的物按现状拍卖,包含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2023年1月,郭某通过竞价购买,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55万余元。2023年2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李某、张某共同共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郭某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郭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于2023年2月6日向李某、张某邮寄送达腾房通知书,回执单显示李某于2月9日签收,郭某于3月1日取得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郭某。

    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涉案房产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7月,鉴定机构出具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最终确定涉案房屋财产损失金额为12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请求李某、张某赔偿涉案房屋财产损失12万元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县公安局对李某的询问笔录,对于该明细表中的地板砖、厨房灶台、主卧窗户、主卧卫生间窗户、卫生间墙砖相关损坏项目中涉案的财产因李某在询问笔录中自认系其与张某损坏或带走,故对上述项目的损失法院予以认定。关于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阳台推拉门,在勘验笔录中李某、张某认可由其带走,故对该项目损失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评估明细表中的其他项目,根据法院执行局的录像,明细表中的阳台橱柜、厨房橱柜、厨房墙砖、餐厅橱柜、阳面次卧墙面、所有卧室窗户包口所对应的损失数额,法院予以认定。结合地板均被打孔的情况及生活常理,明细表中卫生间下水道堵塞、房间线路全部破坏、地暖所对应的损失数额,法院予以认定。根据评估明细表中以上损坏项目对应的损失计算,损失金额共计7.1万元。另,上述项目清理费用,因清理费用系产生的必要费用,根据上述认定的损失数额所占鉴定评估明细表中全部损失数额的比例,法院认定项目清理费用为4000元。评估明细表中入户门及锁、鞋柜、阳台墙砖、阳台吊顶、厨房吊顶、外卫生间窗户、卫生间吊顶、卫生间地砖、主卧橱柜、阳面次卧橱柜、阳面次卧窗户对应的损失总计2.1万元,因郭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系由李某、张某造成,且其在2023年3月16日已掌握涉案房屋钥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李某、张某赔偿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明细表中的中央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在法院执行局将钥匙交付给郭某时(即房屋移交时)该两项财产并不在房屋内,法院拍卖公告载明,此次拍卖以标的物按现状拍卖,包含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故对该两项对应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鉴定费6300元系郭某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其要求李某、张某支付,法院予以支持,但法院认定并非全部鉴定项目的损失均由李某、张某造成,结合损失数额,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张某承担鉴定费4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张某赔偿郭某房屋损坏费7.5万元、房屋鉴定费4000元。

    法官说法

    原房主作为被执行人在交付房子时,如果恶意将房屋内部设施等进行毁坏,不仅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因此,法院可以对原房主进行司法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房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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