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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8日

    某酒店供水系统设备出现损坏,导致出现流水渗漏到楼下,致使楼下某家具店经营场地,店铺装修、家具损坏,相关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某家具店与被告某酒店为上下楼邻居关系。2023年6月,某酒店所有的供水系统设备出现损坏,导致出现漏水,水流经过楼梯流至某家具店经营场地,造成某家具店铺装修、家具损坏,并且导致某家具店在此期间无法正常经营,给家具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后双方就某家具店经济损失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财产损失、经营损失等暂计38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

    被告某酒店应诉后辩称,对于原告的家具损失,鉴定机构所做《鉴定评估报告异议书》中采用的评估方法错误,应当采用修复费用法进行评估。

    对于原告的停业经营损失,《鉴定评估报告》中关于原告某家具店每日经营损失的计算方式错误,因房屋租赁费、工资费用、相关税费、水电费均为申请人为取得营业利润而必然发生的成本,故对于经营损失只能依据营业利润或者对停业期间成本费用进行评估,二者选其一,而不能重复计算。

    对于原告的停业时间,其认为应当计算至《公证书》出具之日,即2023年7月13日。因2023年6月28日漏水后,其已及时安排人员将家具搬运至其提供的场所,将原告经营场所里的积水排干,在2023年7月1日现场公证时原告经营场所里积水已经消除,原告可以恢复经营;之后其又先与原告沟通恢复木地板并预赔付一部分资金让原告先行恢复经营,减少经营损失,后又起诉导致漏水事件发生的某家电公司让其赔偿原告等方式积极推进处理赔偿事宜,但都未果,故原告至今没有重新装修恢复经营,系其自身放任所导致,原告应当对其经营损失扩大承担责任。

    对于搬运费,从原告经营场所搬运至临时堆放场所的搬运费是其承担的,从临时堆放场搬回原告经营场所,是原告要求自己搬运,不再雇人搬运,其于2023年10月17日通知原告搬走,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才搬回,搬运了24天,被告因此额外承担了24天的租赁费用计5763元,不应再承担原告的搬运费用,否则将造成其承担双重的损失。
法院审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对因被告供水系统漏水导致原告某家具店装修及所售家具受损一事均无异议,某酒店应对给某家具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某家具店所主张装修损失12000元,因被告某酒店对该损失数额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家具货物过水后财产损失及搬运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28万元,鉴定机构已就被告某酒店提出评估方法错误的异议进行了详细、科学、客观回复,故法院对被告某酒店的抗辩不予采纳;对于停业经营损失,法院认为,公证的目的在于固定、保全证据,该公证已经达成了该目的。但公证书作出后,在家具受损、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或预赔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求某家具店立刻恢复经营并不实际,某酒店法定代表人也在与某家具店经营者的谈话录音中要求某家具店走法律程序处理,某家具店于2023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并无明显怠于维权的意思表示,某酒店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某家具店对经营损失扩大存在主观故意,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但对于其中搬运所导致的停业时间,法院认为某家具店应尽快将受损家具搬离临时仓库,其花费6天时间用于搬运已超出合理必要时间,法院认定合理必要搬运时间为2天,故某家具店的停业经营损失应共计5万余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3000元搬运费,因某家具店未向法庭提交实际支出该费用的证据,某酒店亦不认可该费用,法院对该30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某酒店赔偿原告某家具店,店铺装修损失、家具货物过水后财产损失及搬运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停业经营损失、鉴定费共计38万元。
    法官说法

    当下,因房屋漏水导致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一般都会导致被侵权人财产损失,加上当事人就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进而引发诉讼。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通常限于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损失,一般包括房屋修复损失和室内财物损失以及合理的租房费用或租金收益损失,其中房屋修复涉及修复方案、修复程度等专业性问题,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法院根据侵权过错原则对损失承担进行相应判决。

    因此,日常生活中楼上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定期对自己房屋内的设施及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避免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受到损失后也应理性应对,积极配合排查、修复,排除妨碍,降低损害后果,若因放任或拒绝配合导致损失扩大的,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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