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新实践】法官现场做“鉴定” 省下高昂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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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6日 | ||
基本案情 2023年春天,村民老张要翻建自家房屋,经中间人介绍,联系上了小陈,小陈表示,自己将按照楼房的标准建设老张的房屋,保证可以让老张开开心心住新房。双方于2023年4月签订了《模块建房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质量标准为一般民用建筑的质量标准。双方另约定了房屋总价为29万元以及每一期付款的节点及金额。随后小陈安排工人开始施工,经过几个月的等待,新房建成交付,老张支付了部分建房款,还剩下7万没有支付。 随后老张找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师傅告诉老张,房子存在墙面倾斜、墙体中空的情况,有几个房间不是方正的形状,墙面、地面都是呈梯形,外墙打孔时还打出了一股股流水,明显是墙体中空。想起来建房过程中,小陈还有种种不专业的表现,老张觉得小陈拿自己的房子当新手的实验房来建了,又悔又恼,不再支付建房的尾款。2023年底,小陈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张支付剩余的7万元建房款。 调解经过 双方争议主要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老张陈述,按照合同约定的话,确实还有7万块钱尾款未付,但是房子太不“板正”了,墙面墙体存在很多问题,墙体都是斜的、空的,住在里边提心吊胆。而且,小陈根本就没有建房的能力和经验,合同是在他自称有相应能力的虚假陈述基础上签订的,小陈属于欺诈,尾款不可能再付。小陈则主张微小的瑕疵确实存在,谁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方正,但绝对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欺诈更是不存在,自己有能力并且已经建好了房屋。关于建房存在的瑕疵,最多可以让5000元。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始终存在较大分歧。老张还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小陈修复房屋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老张主张房屋有质量问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有力的证据是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书。如果要求扣减因此产生的损失,在确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之后,还需另行鉴定确定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老张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但是面对高昂的鉴定费和时间成本,老张还是打了退堂鼓。 鉴定机构退鉴后,老张无法证明质量问题存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就要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呢?房屋确实存在瑕疵是否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一般质量标准?孙集法庭的该案承办法官联系小陈一起到了老张的房子处,对房屋呈现出来的倾斜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来一次“外行的鉴定”。经过勘验和测量,老张的房屋确实有不少的墙体存在倾斜的情况,长约三米的墙体,房顶部的长度比墙脚处短5厘米,法庭干警连续测量了好几面墙,发现几个房间都有类似的情况。老张说,装修的师傅多花了不少功夫和材料,也只能把墙面倾斜的问题处理到这个样子,装修还多花了好几千。装修之前的情况还要严重,老张也考虑先不装修入住,好保留小陈建房的原貌,但是房子建完了白白闲置也不是个事,所以想了想还是装修了。小陈在现场勘验时有点不好意思,表示可以再适当让一部分利润,但是最多一万元,工人工资都没有发下去,再说略微倾斜是很正常的情况。虽然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但是通过勘验现场,承办人对房屋存在的问题有了直观的认识。 在多次调解未果后,承办人依法作出判决。小陈依照合同为老张完成了房屋建设,老张应支付小陈建房款。但是小陈承建的房屋确实存在墙体倾斜等问题,虽然未能通过鉴定确认因此存在的损失的准确金额,但该损失确实存在。法院结合瑕疵的实际情况、装修增加的费用以及房屋的精神寄托价值,合理进行自由裁量,酌情判决老张再支付小陈建房款5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自动完成了款项过付。 法官后语 在农村自建房的纠纷中,涉及房屋质量问题的不在少数,而限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留存证据能力的欠缺,很多房屋的瑕疵无法通过证据准确地呈现出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质量问题及因此产生的损失,又会产生高额的费用,占用大量的时间,并且会对房屋造成新的破坏,显得鉴定程序的“性价比”不高。在此种情形下,法官应充分尊重事实,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勘验现场,更多地收集房屋质量问题的材料,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合理自由裁量,作出恰当的裁判,而不是简单地“一驳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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