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故事】“断卡”行动持续出击,平阴法院已判决2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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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1日 | ||
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平阴法院积极作为、持续发力,严厉打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近日,平阴法院又审结二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黄某某、茆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截止日前,平阴法院已审结9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23人。有效打击了电信网络犯罪等关联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断卡”行动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新类型犯罪案件 案例一:2021年6月30日至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兰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酒店内,将本人手机、微信号码及微信支付绑定的银行卡四张提供给黄某甲、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接转被骗资金。涉案银行卡共计为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结转资金共计70余万元,非法获利3 0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可从宽处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2021年4月份,被告人茆某某得知有人需要银行卡用于非法接转资金,为了牟利,自己办理了多张银行卡。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为牟利,明知茆某某联系其办理银行卡系用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银行卡并出售。其中,茆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由他人用于接转非法资金共计66万余元,获利11 000元。董某某名下五张银行卡被用于接转被骗资金370余万元,获利23 800元。陈某某名下的二张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接转资金共计300余万元,获利2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以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普法: 关于“断卡”行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依法清理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断卡”断的是什么卡: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真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为什么要断卡:“实名不实人”的卡,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且资金流转环节多,追回困难大,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极大损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帮助行为,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帮助”这个词不永远是好意,如果被用在法律面前,那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大公民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切勿轻易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随意借给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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