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故事】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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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4日 | ||
一人公司的特点是 股东只有一个 股东个人的意志决定着公司发展的方向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但由于股东对公司财产又具有完全控制权 会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 那么当个人公司发生财产纠纷 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 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哪些责任呢? 基本案情: 被告B公司为被告李某个人独资公司。2019年10月,B公司与原告A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干煤泥,数量以B公司实际收货为准,价格暂定440元/吨。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据合同向B公司供应煤炭,经结算货款共计43万余元,截止A公司起诉之日,B公司尚欠货款5万余元。又因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为其唯一股东,故A公司起诉时要求李某对B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欠A公司货款5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A公司主张B公司偿还其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又因B公司为李某个人独资公司,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对A公司主张李某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一人公司具有设立条件低,简便快捷,无需要公开经营状况等优点,因此,很多人在设立一人公司后不但没有风险意识,反而将公司当作实现其个人财富的工具。殊不知,当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时,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且还很容易使得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我国现行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严格规定,同时,还从举证责任倒置角度出发敦促一人公司的股东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法律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一人公司人格被否认,一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在商业活动中,股东要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坚持进行年度审计、制作会计报表,不得将公司作为股东的“小金库”,公司和股东的财产要进行显著区分,即使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接收公司财产也必须计入公司账册,否则公私财产混同,股东可能存在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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