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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相约游泳一人溺亡,邀约者担责吗? 法院:同伴共同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6日

  今年5月,济南市平阴县5名十六七岁的年轻人喝酒到晚上十一点多,相约来到公园湖中游泳,其中一人滑入深水区不幸溺亡。近日,孩子的父母将该湖的管理单位、相约下水的同伴及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42万余元。

  案情显示,丁一、刘宏、苏青、陈文、赵华为同学关系。2020年5月的一天,五人相约聚餐饮酒至晚上十一点多。散场后,五人并没有回家,而是趁着酒兴来到公园的湖中游泳。五人将衣服脱在“湖深危险 禁止游泳”警示牌下,纷纷下水。丁一不小心滑入深水区,在场同伴立即呼救、打电话报警,救援队赶到现场,将丁一打捞上岸,其已经失去生命体征。丁一的父母遂将观景湖的管理单位水务局、街道办、下水同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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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该湖为开放性生态观景湖,并非营业性游泳场所,水务局和街道办作为观景湖的管理人,仅对该湖水利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进入公园游玩的人,管理人已在湖边多处醒目位置安装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尽了安全提示义务,故水务局、街道办对丁一的溺水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丁一与其他四名同学一起决定到观景湖玩水的行为,应当属于邀约行为,五人均为十六、七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预见到下湖游泳具有危险性,五人明知该湖禁止游泳,自身又不会游泳,在深夜、酒后下湖玩水练习游泳,使危险性明显增加,五人邀约参加危险行为,与丁一不慎滑入深水区,导致悲剧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此丁一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四名同学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判决刘宏、苏青、陈文、赵华共同承担10%的连带偿赔偿责任,共计84658元,鉴于四人均为未成年人,由四人的监护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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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好年华不幸溺亡,令人心痛。但家庭监管和孩子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缺失,是更应该反思的地方。承办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值得我们每个人警醒,社会、家庭、学校、各职能部门等都要重视起来,加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别让悲剧一再发生。(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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