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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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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娟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5日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历下法[2018]12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统一法律适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发挥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宏观指导职能,及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管理、监督的功能作用。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四)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五)经再审拟予以裁判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八)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九)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提交的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十)立案超过十五个月未结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务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工作措施; (二)有关业务工作的制度、业务指导意见; (三)讨论研究应报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第六条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批表》(详见附件1)。部门提交讨论有关事项,应填写《审委会讨论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2)。 第七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决定。院长、分管院领导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书面案件审理报告,经庭长审核并经分管院长签发后,至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提交审管部门。 第九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审理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4)。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审管部门可退回汇报人修改、补充。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分别列明每位成员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一般于每星期二上午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会议形式根据案件或事项性质确定。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出席委员应当超过总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向院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并向审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审管部门应当于会议召开前统计能够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将有关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汇报人和记录员按时到会。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全体人员应列席。再审案件、执行案件中,原案件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研究事项的汇报人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六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向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表明观点和理由,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合议庭成员列席时)。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最终表决负责。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担任审委会委员时间先后和职务高低确定发言顺序,由担任审委会委员时间短、审判职务低的委员先发言,担任审委会委员时间长、职务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言。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管部门应制作会议记录。委员对与自己发言不符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可进行修改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审委会最终表决意见一致或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即形成决议,合议庭应按照审委会决定裁判; (二)审委会意见存在分歧,未形成决议的,合议庭意见与审委会多数意见一致的,可按照合议庭意见裁判; (三)审委会意见不过半数,合议庭意见与审委会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可进行复议,复议后合议庭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一致的,合议庭可按照复议后的意见作出裁判;合议庭复议后与审委会多数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再次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签发后,合议庭须及时向审管部门提交裁判文书副本。如裁判被上级法院改变的,还应及时反馈结果,并提交上级法院文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相关事项正式成文后及时向审管部门提交。 第二十四条 审管部门应按年度将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复印件及相关裁判文书或文件等资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工作人员、记录员以及案件的汇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试行。
2018年4月24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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