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到来前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2019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近年来,济南两级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省会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2016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46件、行政案件3080件、民事案件2266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下一步,济南两级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服务绿色发展的审判理念,筑牢司法屏障,护佑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
废旧铅酸蓄电池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12月、2017年5月至7月,宋某、庄某、丁某、甄某明在明知亓某(已判刑)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亓某将废旧铅酸蓄电池暂存在其租赁的院内,并在该院内雇人拆解用于炼制铅锭。经检测,该院内土壤铅、镉含量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钢城区法院认为,宋某、庄某、丁某、甄某明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2年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废旧铅酸蓄电池系固体废物的一种,如合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综合回收利用,可有效回收铅等有价金属,为生产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更解决了废旧铅酸蓄电池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本案对于规范当事人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不得在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危险废物,合法经营废旧物资回收,防范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
非法开采石料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李某、马某共同商议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章丘区文祖街道马家峪村胡山隧道口附近山体上开采石料。两被告人雇佣人员驾驶挖掘机,非法开采石灰岩共计7.5万余吨并出售,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近200万元。
裁判结果
章丘区法院认为,李某、马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李某、马某均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的情节,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马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无证开采矿石并出售获利,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震慑犯罪,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3
有毒废液排放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赵某伙同雷某、付某、张某(均已另案判决),并将未做任何处理的废酸等有毒物质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采石坑内,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后经检测,上述排放的废液中有毒物质总铅浓度、总镉浓度分别超出法定标准1.06倍、111倍。
裁判结果
莱芜区法院认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处置不当,必然会对周围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惩罚了违法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犯罪行为人,有效维护了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4
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张某、贾某、贾某某、李某分别于2018年9月和11月将位于济阳区崔寨街道大柳树店村村东河滩内的101棵杨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砍伐。后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张某、贾某、贾某某、李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济阳区自然资源局计算,上述被告人实施的砍伐杨树总蓄积为19.5793立方米。
裁判结果
济阳区法院认为,张某、贾某、贾某某、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贾某、贾某某、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林业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广袤的森林对于减少空气污染、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对于林木的砍伐利用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行政管理部门的采伐许可,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运用人身自由刑罚和刑事罚款双重制裁手段,严格司法,有利于保护我国有限的林业资源,有利于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
案例5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科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省人民政府指定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2017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赔偿合同书,约定某科技公司赔偿229.03万元。2017年8月,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款70万元后,剩余两期赔偿款均未按约支付。省生态环境厅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赔偿合同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裁判结果
历下区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省生态环境厅赔偿款本金159.0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评估费用。
典型意义
实施环境损害必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某科技公司未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构成违约,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违约责任,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之外,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又一路径。
案例6
承包荒山植树绿化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4年1月1日,章丘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于某签订荒山林地承包合同,期限40年,承包费每年1000元。2018年,村委会诉至法院,以于某未按时缴纳承包费为由,请求解除承包合同。经法院现场查看,于某已按合同要求对承包山地植树绿化森林覆盖,经数年经营管理,承包的荒山现所植松柏等树木茂密,森林覆盖及生态效果良好。
裁判结果
章丘区法院一审认为,于某所承包荒山的树木茂密,森林覆盖情况符合合同要求。于某欠付部分承包费,属于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村委会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于某将欠付的承包费及违约金支付给村委会,驳回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植被,被人们习惯称为“地球的绿肺”,广袤的森林植被,对于一个国家的水土保持、抵挡风沙尘暴、减轻空气污染、有效调节大气温度等有着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者,应当主动把握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建设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荒山绿化合同的有效履行,切实保护善意承包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及合法利益。
案例7
黄河河道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天桥区某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天桥区某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济南某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176亩基本农田发包给农场公司经营使用。合同签订后,农场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混浆混水砖墙和钢架结构式大棚及砖混结构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河务部门向农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农场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棚及砖混结构管理房、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要求农场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清除河道内违法建筑。2019年1月9日,农场公司诉至天桥区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居委会、合作社返还其租金9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天桥区法院一审认为,农场公司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致使本案承包合同事实解除。居委会、合作社对大棚样式知情,没有履行向有关部门落实同意配备生产经营用房的合同义务,又未进行制止或告知,导致农场公司受到河道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居委会、合作社具有过错,合同解除后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农场公司建设大棚及管理房,未申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且使用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居委会、合作社共同返还租金45万元,并赔偿损失87830.2元。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障黄河河道的通行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行洪区有时也属于基本农田可以承包,但在该基本农田上的耕种行为或建设行为不得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居委会和合作社返还部分租金,农场公司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当地居委会,兼顾了当事人合法利益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的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案例8
侵占生态公益林地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宋某在张夏街道靳庄村东山(八宝峪的北流叉)施工修路时,非法占用该区域生态公益林地1688平方米。2018年9月19日,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宋某予以行政处罚50640元,并限期将非法占用的生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宋某不服,向长清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长清区法院一审认为,宋某未经批准修路所占用的林地是生态公益林,对其按每平方米30元进行罚款,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行政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性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者施以行政处罚,并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彰显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破坏林地用途的行为、维护我国林地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案例9
大气污染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30日,市环境保护局对济南某肉类加工公司的锅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锅炉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烟尘、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标0.74倍、5.37倍、14.86倍。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济南某肉类加工公司罚款100万元。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济南某肉类加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济南某肉类加工公司不服,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历下区法院一审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济南某肉类加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时,济南已经进入冬季采暖季,正面临空前严峻的空气污染防治形势,济南某肉类加工公司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对其顶格处罚100万元,体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对污染大气、破坏生态环境者施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彰显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致力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案例10
上坟烧纸引燃林地火灾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日下午,田某在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重大火灾。经田某与他人扑救,火势仍蔓延至长清区、市中区的两处村庄,过火面积达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万余元。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了生态修复补种方案,责令田某在火灾原址补种株数1553株,补种树木规格为侧柏树高0.8米~1.0米、2年生苗。先整地后造林,采用鱼鳞坑种植,多树种混交,成活率达到90%以上。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犯失火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田某在火灾原址补种侧柏1553棵;如不能恢复原状,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市中区失火林地部分,公益诉讼人另行起诉。)
裁判结果
长清区法院认为,田某过失导致林地大面积过火,给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火灾发生后,田某积极参与扑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田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田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田某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补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案件时,应充分运用司法裁判方法,优先考虑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探索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有利于最大限度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尽快恢复。同时,该案对于公民在日常生活和习俗中自觉培养生态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态保护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作用。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袁粼)
原载《济南日报》2020年6月5日B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