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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报:荒唐!女子为求被长期包养竟为情夫贩毒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0日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 吴永功

  生活日报11月17日讯 一名出生于1989年的女子,为了维持被一名男子长期包养的关系,竟然以身试法为情夫贩毒。最终,该女子被济南警方抓获。日前,济南历下法院审结一起获利1000元的特殊贩毒案。
女子2次贩毒获利1000元
  小雅(化名),女,1989年生于山东临沂,初中文化。
  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雅自2016年6月同吸毒人员张某(男,36岁,已被强制隔离戒毒)相识后,先后两次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第一次是在2016年8月下旬,张某向小雅转账30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小雅从临沂打车去青岛,从网友为“青岛女孩”的上游,以28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约5克,后又打车来到济南,在济南市历下区一家酒店房间,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此次从临沂去青岛贩毒,小雅获利200元。
  第二次是在2016年9月下旬,张某又找到小雅,提出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小雅于是从“王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5克,并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一家酒店,交给张某的司机,小雅此次获利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女子贩毒不为赚钱
  对于检方的指控,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小雅没有贩卖毒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恶性较小。小雅向张某提供毒品的前提并非为了获利,而是通过这种方式,维持双方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进而达到长期被包养的目的。此外,小雅给张某提供毒品后,也曾一同吸食,张某获取毒品后只是为了吸食,而不是用于贩卖,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小,并且被告人提供毒品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偶发性。
  另外,辩护人认为,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小雅具有贩卖毒品牟利的目的和事实,小雅向张某提供毒品属于“代购行为”。而且,小雅有多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况:小雅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没有吸毒贩毒史,提供毒品的吸食对象单一,涉及范围较小,涉案价值较少,贩卖次数较少,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小雅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涉毒危险性较轻。
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小雅自2016年6月同吸毒人员张某相识后,先后两次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认定检察院指控的2次贩毒事实成立。
  小雅为张某购买毒品,并收取毒资,从中赚取差价,是居间贩卖毒品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利,并非为其他目的,这一点也得到张某的证实。张某获得毒品后进行吸食,已经产生社会危害,与毒品一直在被贩卖而无人吸食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小雅收取毒资,并联系毒源,是有预谋的贩毒,并非偶发性犯罪。小雅虽属初犯,但并非偶犯,认罪态度虽好,但涉毒危险性并不轻。
  法院认为,小雅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小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小雅非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


原载《生活日报》2019年11月18日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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