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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时报:80余万保费打了水漂 保险公司被判赔七成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28日

时年年逾花甲的章华花(化名)先后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多份保险,总共支付保费80余万元。20149月,章华花经查询发现保险合同存在问题遂报案。此案经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近日由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发:4年间被骗了78.8万元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10月,章华花花3.2万元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某保险,保险代理人田某某负责该合同的后期服务。2011年,田某某谎称可以代交保费,将章华花交给他的1万元保费非法占有。20105月,章华花购买了田某某推销的另一保险,每年保费1.2万元,20155月交费期满。每年到交费期时,田某某均谎称其可代交年费,除第一年的1.2万元保费交到公司外,其余4年的保费共计4.8万元均被田某某非法占有。201245月份,田某某多次谎称公司推出员工理财保险,欺骗章华花先后分4次共购买了56万元的保险,章华花将这些保费交给田某某后,田某某均用A4打印纸伪造了该公司的保险合同交给章华花。
  上述合同到期后,田某某谎称可将应付利息加入标准保费中办理续存,并伪造新的保险合同交给章华花替换旧合同。几年间,田某某利用类似手法,共计诈骗章华花保费78.8万元。20149月,章华花经查询发现保险合同存在问题,遂报案。庭审中,该公司认可章华花向其交纳的3.2万元保费的保险合同因后续费用问题处于失效状态,上述费用共计82万元。


判决:保险公司承担7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公司对田某某是否尽到了监督管理的职责,是否充分提示了章华花,从而足以使章华花防范田某某的犯罪行为。田某某自200811月起就作为该公司保险代理人从事业务,直至20149月章华花报案后,该公司才解除与田某某的保险服务合同。
  一方面,该公司提交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并不能证实该公司对田某某尽到了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另一方面,该公司提交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客户服务指南》,均是以普通印刷字体说明保费收取和交纳方式,并无加黑或其他特别提示。且该公司在回访电话中,亦告知章华花如果有需要就和业务员联系。故该公司对于保费收取和交纳方式的提示内容,并不足以使章华花完全防范田某某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对章华花最终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30%的损失由章华花自行承担。综上,济南中院日前对此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赔偿章华花经济损失57.4万元。该公司保险代理人田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此前已被判刑。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继学)

原载《济南时报》201931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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