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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持刀捅人致对方肾脏破裂行凶者获刑6年半赔偿28万余元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27日

  只因一点琐事,平时关系还不错的双方竟拳脚相向,并导致一人被捅伤致肾脏破裂摘除。近日,行凶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历下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赔偿28万余元。

  此案经历下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时年20岁、只有小学文化的陈某在历下区芙蓉街南口,因琐事与牛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其间陈某持刀将牛某右腰背部捅伤,致使牛某右侧肾脏破裂,后陈某逃离现场。时年23岁的牛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肾裂伤,被收治入院。医院为牛某行“右腰背部刀刺伤探查+右肾切除术”。牛某因在医院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近3万元。经有关司法部门鉴定,牛某右侧肾脏破裂,已行手术切除,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据相关证人证言,其二人平时关系还不错,经常在一起吃饭,陈某生病时,牛某曾去护理过。

  本案刑事部分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亦未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激情犯罪,被害人先动手具有过错。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日关系较好,本案系因被告人先掀翻了被害人摊位激化矛盾而引发被害人动手,被告人在双方撕扯被分开后,持刀再次返回,并将被害人捅伤至重伤二级,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持刀伤人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主观恶性大。

  此案民事部分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前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实原、被告在发生纠纷后,被告陈某持刀将原告牛某右腰背部捅伤,致使原告牛某右侧肾脏破裂,故原告牛某有权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对司法鉴定机构先后两次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历下区法院依法先后作出一审刑事、民事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陈某赔偿牛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7万余元。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王继学)

  原载《济南日报》2019年1月11日第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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