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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满仍需治疗 被辞退后能获补偿金吗?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2日

  因患病期满仍需治疗,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杜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所在单位统一银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获仲裁部门的支持。后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统一银座支付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据悉,杜某于2005年9月1日到统一银座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1日,杜某与单位签订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她自2013年3月起患肾炎休病假。2013年8月14日,单位向杜某发出《员工医疗期期满的通知》,告知其医疗期于2013年9月14日到期,要求其于2013年9月15日到公司总部报到。公司将安排杜某到门店工作,若无法按时到岗,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杜某应于医疗期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公司总部办理离职手续。2013年9月27日,杜某向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同日,统一银座公司向杜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杜某医疗期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杜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3554.47元。后杜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213元,获仲裁支持。统一银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杜某医疗期满后仍需休息治疗,无法从事统一银座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统一银座公司与杜某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统一银座公司辩称的杜某存在旷工的情形,及杜某向统一银座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统一银座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213元(3554.47元×8.5个月)。  

  原载《济南日报》2015年4月27日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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