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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强制执行公证——历下法院三点一线首创多元解纷新模式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3日

近日,历下法院首创的“诉前调解+强制执行公证”解纷模式试点成功。该种解纷新模式融合了诉前调解与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摒除了二者的堵点,为和谐化解当事人的纠纷提供了支点,为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架起了新的交通线。

案情回顾

某银行因金融借款纠纷到历下法院起诉数名被告,经过诉前调解阶段的质证与调查,双方对借款事实、欠款本息已无异议。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延长被告的还款期限,但是银行担心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届时还要走一遍诉讼程序,执意进入诉讼程序结案。然而,被告均提出进入诉讼程序会产生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且司法文书留下“案底”会对公司的征信、商誉造成影响,希望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历下法院委派李硕法官的速裁团队,利用历下法院前期的探索经验,整合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的对接优势,将涉案的诉前和解协议进行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诉前调解+强制执行公证化解了各方的信任危机,不但大幅降低了解纷费用,而且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最终促使本批纠纷圆满和谐化解。

诉前和解与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

诉前和解的优点:1.法院通过诉前调查与证据审核,对原被告的主体、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履行情况及具体的债务金额进行实质审查。2.诉前和解协议具有对账效果,是结算性协议而非一般的债权合同。3.调解和解协议具有合法性、权威性。4.固定了当事人的送达信息,利于开展电子送达。5.诉前和解不收取诉讼费。

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1.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因纠纷公开而造成后续影响。2.收费低,公证费远低于诉讼费的收费标准。3.债务人不履行公证协议,债权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执行法院选择灵活,可以选择债务人所在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上级法院指定的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诉前和解与强制执行公证的堵点

诉前和解的堵点:1.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难以解决原被告的信任危机。原告往往要求进入诉讼程序,以获得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被告担心司法文书会留下“案底”,对以后的生活或经营带来征信影响,往往不同意进入诉讼程序。2.进入诉讼程序会收取诉讼费,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负担。在诉前和解中,因为诉讼费用由谁负担而导致和解破裂的情形并不鲜见。3.带有人身性质、确权性质的和解协议,不能进入司法确认程序。4.进入诉讼程序的和解协议,只能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堵点:1.一般侧重债权合同审查,难以对双方嗣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质审查。2.难以组织纠纷双方举证、质证、进行债务结算。3.执行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协议的审查较严,接受程度有限。

诉前调解+强制执行公证模式的支点

对诉前调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支点作用,具有以下独特优势:1.保障和解协议的权威性与合法性。2.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费负担。3.化解当事人的信任危机,通过赋予和解协议执行保障,敦促各方自觉履行协议,促进纠纷的和谐化解。4.降低被告不履行协议的几率,节约执行法院的司法资源。5.执行法院接受程度高,公证的和解协议作为强制执行依据时,其内容与效力基本等同于民事调解书。6.可选择的执行法院多,有利于科学调配执行司法资源。

诉前调解+强制执行公证模式的路线意义

推行诉前调解+强制执行公证,能够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于诉前,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调配司法资源。同时,该种模式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调动公证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治理。

“诉前调解+强制执行公证”解纷模式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及相关精神的体现,为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架起了新的交通线。

 

                          李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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