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之(十三)排忧解难化纠纷 真诚奉献暖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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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8日 | ||
自实行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调解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配合调解工作,一部分调解能力突出的人民陪审员转化为特约调解员。秦芳,就是其中一位。她来到调解团队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凭借民庭、刑庭综合的陪审工作经验和自身的工作热情,至今已经成功调解了30多起案件,得到了各位法官及当事人的称赞。 为保证每个案件能够顺利进行、每个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秦芳都会提前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双方情况,安排调解时间。但是,每次的沟通并不是都那么顺利的,秦芳总是耐心地聆听当事人的讲述,然后站在对方的角度分析利弊。当事人听后,基本都同意前往历下法院进行当面调解。 当事人郭女士,因对方没有按约履行偿还义务诉至法院。一开始,坐在调解室的郭女士对调解仍持有抵触心理,她认为只有通过正式开庭审理拿到的判决书才是最有法律效力的。秦芳耐心地向其解释,一是调解比开庭审理的程序更简单、更快速,可以更及时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二是调解协议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未按约定还款,郭女士可以直接拿着调解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郭女士听到后,爽快地同意进行调解。而对方当事人也为了能够支付较少的利息,而表示尽快还款。 在繁杂的调解工作中,通常会遇到不同的案件类型,遇到不同情况的当事人。 有些案件,虽然涉及金额巨大,如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在事实清楚、双方对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可的情况下,秦芳考虑好双方的情况,提出较为适中的还款期限,矛盾也就迎刃而解,双方当事人也有了法律保障。 而有些案件,可能涉案金额很少,如某服务合同纠纷,虽然只有1000元的物业服务费,但因为双方各执己见,秦芳也拿出了整整一下午的时间进行调解——向被告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不易、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必要性等;与原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对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与业主沟通时注意的事项等。最终,被告当事人同意庭后支付物业服务费。 还有些案子,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秦芳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对其进行普法工作,然后站在法律角度分析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和诉讼请求的实现可能性,使当事人能够清楚地认清自己现有的状况,使调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秦芳说,调解工作没有什么技巧可言,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只有付出真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双方的心情,就会做好调解工作。而这些成绩,也离不开法官在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离不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合,没有团队的合作,单单靠个人是做不出这样的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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