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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姜某诉范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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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 ||
姜某因办公需要拟购买海信天辰九号的写字楼,便自行前往该楼盘售楼处看房,之后又找到中介范某,范某介绍通过其购买上述楼宇房产可自开发商处获得佣金,故姜某决定通过范某购买上述楼宇房产。为此范某为姜某出具协议书一份,载明:姜某在海信天辰九号购买B座1014-1017室,双方协商,在姜某办理完购房手续(付首付)及网签完毕,银行放款之后(开发商确认业绩并结算佣金),15天以内范某付给姜某40000元。支付条件:1.在姜某写字楼购买办理手续期间,姜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前联系过的中介及后期电话call客公司)透漏购买海信天辰九号写字楼信息;2.甲方回访时需告知是跟联强公司范某购买的。办理过程中如因姜某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从而导致此业绩归于原来带访方,此协议终止,范某不再承担此协议注明的一切,则佣金40000元不予支付姜某。2021年3月,姜某购买了上述楼宇的四套房产并已办理完成四套房产的首付及贷款。姜某主张已履行完协议约定内容,范某应向其支付40000元,范某主张姜某虽已经购买房屋,但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付佣金条件,开发商因姜某曾自行看房为由未将姜某购买房屋的业绩佣金给付范某,故范某不应向其返还佣金。双方为此协商不成,引起诉讼。 李裕辉法官综合全案案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姜某自行看房后又通过范某向涉案房屋开发商购买房产,范某以协议书的形式承诺在开发商确认业绩并结算佣金后返还部分佣金给姜某。姜某未举证证实楼宇开发商已对姜某所购房产为范某确认业绩并结算佣金,范某未获得协议书中载明的佣金,故范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其为姜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未收取姜某的佣金,故驳回了姜某要求范某支付购房佣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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