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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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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30日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112民初340号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你、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夏峰、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本金519569.22元;二、夏峰、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利息10679.32元(截至2019年11月3日);三、夏峰、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罚息(截至2019年11月3日止的罚息为178.02元;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9569.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1%上浮30%继续计算;以10679.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1%上浮30%继续计算);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有权就夏峰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苑小区7号楼4-40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7307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57号]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五、夏峰、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律师代理费7933元。案件受理费4592元,由夏峰、李杰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11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赵静 联系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联系电话:0531-89939372 邮编: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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