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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晓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4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112民初8409号

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华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112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华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23794.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379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晓东在未出资(79.12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被告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晓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华山法庭(济南市二环东路323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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