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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李华、宿国成、刘桂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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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14日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华、宿国成、刘桂兰: 本院(2019)鲁0112民初5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112民初5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0)鲁0112执保231号通知书,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继续冻结李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386198.37元。保全期限一年。于2020年1月21日,继续冻结李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的银行存款5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9504.45元。保全期限一年。于2020年1月21日,继续轮候冻结李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的银行存款5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保全期限一年。于2020年1月21日,继续冻结刘桂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的银行存款95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501.03元。保全期限一年。于2020年1月20日,经网络查控,继续冻结宿国成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洛口支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5777.83元。保全期限一年。于2020年1月20日,经网络查控,继续冻结宿国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保全期限一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四月七日 本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联系人:亓文帅 联系电话:89939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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